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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与伍**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王**诉被告尹**、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伍**、王**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伍**、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396元,由原告伍**、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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