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王**诉被告尹**、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伍**、王**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伍**、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396元,由原告伍**、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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