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马保存诉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陈**初字第00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保存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赔偿其经济损失1405.89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郑**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马保存405元,下余1000元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陈**初字第0056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