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诉被告张**、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十九元,减半收取四十九元五角,由原告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唐**与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甲与苟*甲、宝鸡市**寨子小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张*、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贾**与祁**、张**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欧**与王**、王**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孙**与周**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樊**与李**、李*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王**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