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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张*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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