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冯**、俱某甲、赵**、俱某丙、石**、刘**、冯**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甲与被告冯**、俱迎港某甲、赵**某甲、俱宝康某丙、石炀石某甲、刘奥刘某甲、冯*飞冯某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甲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冯**某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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