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甲与被告冯**、俱迎港某甲、赵**某甲、俱宝康某丙、石炀石某甲、刘奥刘某甲、冯*飞冯某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甲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冯**某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王**与董*让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张**与杨*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与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甲与苟*甲、宝鸡市**寨子小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张*、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张*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寄德科与范**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贾**诉与张**、邵*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贾**与祁**、张**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欧**与王**、王**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