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魏*甲诉被告魏*乙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甲于同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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