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魏*迎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魏**负担2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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