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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