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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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