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严志诚与崔**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严志诚与崔**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眉民初字第008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5836.27元,受理费50元,合计执行5886.27元。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崔**系刑满释放人员,现下落不明,查询后又无存款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4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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