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刘**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4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李**赔偿刘**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86.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刘**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李*才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李*才仍未自觉履行。本院遂对被执行人李*才之妻白**的银行存款1866.80元予以强制划拨,执行了被执行人李*才名下的案件款1786.80元,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50.00元。申请人刘**领取案件款后,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