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孙**与太白山**康权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2)

审理经过

申请人孙**、杨**与被执行人太白山国家森林公园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做出(2014)眉民初字第010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5年6月16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案款为32903元。

法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已自动履行了案款,案件执行完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眉民初字第0105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及903元诉讼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