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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夏**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4月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夏**的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7元,减半收取163.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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