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4月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夏**的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7元,减半收取163.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梁**与达猛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王*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严志诚与崔**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邓**与任**与权雪娥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与杨**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方**诉边*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关于杨**与秦换换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关于李**与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