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与任**与权雪娥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邓**与任**与权雪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眉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20283.80元,诉讼费418元,执行费311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司法查询,二被执行人银行均无存款,且被执行人权雪娥在第**大学西**院检查身患疾病,在家疗养。延长执限后仍无执行能力,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申请人可随时恢复申请执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眉法执字第002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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