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方**诉边*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方**诉边*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5)陇民初字第006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边*赔偿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00元,于2015年8月24日前履行完毕边*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故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边*已履行案件款3800元,申请执行人方**已全部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64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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