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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鹏诉张敏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诉张*健康权纠纷一案,宝鸡**民法院已生效的(2015)宝中民一终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张*赔偿张**医疗费3012.70元、误工费560.00元、护理费4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0元,共计人民币的80%,计人民币3434.16元,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其余20%,计人民币858.54元,由张**自负;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负担10.00元,被告张*负担40.00元。判决生效后,张*未履行,张**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张*履行案件款3434.16元、案件受理费40.00元及执行费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张**自愿放弃。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宝鸡**民法院(2015)宝中民一终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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