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卢**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宋**与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陇民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宋**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937.5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元。判决生效后,卢**未自觉履行,宋**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卢**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卢**之母苏**在陇县农**有限公司河北支行账户27030924011030018ⅹⅹⅹⅹ2中存款人民币5017.5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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