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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刘**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4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李**赔偿刘**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86.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刘**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李*才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李*才仍未自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才与其妻白**共同生活期间对财产及债务并未有特别约定,被执行人李*才所欠债务应为家庭共同债务,故白**对李*才应承担的欠款负有连带清偿义务。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之妻白**在陇县农村商业银行固关分理处账户27030921011090008XXXX0或账户62302703000032XXXX4中存款人民币1866.8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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