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苟**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与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陇民初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苟**赔偿张**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725.51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元。判决书生效后苟**未按期履行,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苟**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由苟**给付张**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725.5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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