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赵**、赵**、徐**、陇**街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陈**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7元,由原告陈**的监护人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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