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马**、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与马**、张**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5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向被执行马**、张**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案件执行款4200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案件执行款。现调解书中有执行内容的款项已全部履行完毕。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5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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