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杨*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诉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3)陇民初字第006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杨*赔偿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复印费共计34508.40元的50%,计人民币17254.20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剩余17054.2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604.00元,由张**负担802.00元(系超诉部分),杨*负担802.00元。判决生效后,杨*未履行,张**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杨*当即履行案件款469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2.00元;剩余案件款12556.20元由杨*按月履行500.00给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当即履行的案件款4698.00元及案件受理费802.00元,并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杨*不按期履行本案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张**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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