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宋**与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陇民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宋**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937.5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元。判决生效后,卢**未自觉履行,宋**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卢**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卢**之母苏**在陇县农**有限公司河北支行账户27030924011030018ⅹⅹⅹⅹ2中存款人民币5017.52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