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李生华诉李伟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在规定期限内只履行了部分,剩余部分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表示需要时间筹款,故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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