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赵**申请执行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已生效的(2015)陇民初字第00344号赵**诉赵**健康权纠纷一案判决书确定:由赵**赔偿赵**医疗费3997.67元、误工费840.00元、护理费8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0元、交通费50.00元、复印费30.00元,共计6117.67元的80%,计人民币4894.14元,除已付的1000.00元,其余3894.14元,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赵**未按期履行,故申请执行人赵**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限期予以履行,在限定期限内被执行人赵**已全部履行了案件所有执行款,现申请人执行人赵**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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