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杨**与被告秦**健康权纠纷一案。**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陇民初字第004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秦**一次性赔偿杨**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元,于调解生效后7日内履行完毕。秦**未按期履行义务,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1000元,申请人已全部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陇民初字第0047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