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梁**与达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执行标的7000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款7000元及执行费50元,申请人亦领取。案件执行完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眉民一初字第000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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