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与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石**与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5)陇民初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张**赔偿石**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30.5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判决生效后,张**未自觉履行,石**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张**自觉履行向申请执行人石**履行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930.5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与被执行人张**自愿达成了由张**一次性给付***案件款293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石**自愿放弃的执行和解协议,现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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