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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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