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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