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白*刚诉被告崔**、马**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刚以其已经与被告协议后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元,依法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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