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4年8月12日以双方愿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李**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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