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石*全诉被告边新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全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石银全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石银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546元由石银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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