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于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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