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雷**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雷**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龙飞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龙飞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雷*飞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