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雷**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龙飞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龙飞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雷*飞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高**、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诉张**健康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杨**与梁**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太诉史卫军、牧周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贤诉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秦**与乌亚群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文*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杨创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李**、李**、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