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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杨创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杨创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创立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告与被告与2012年10月协议离婚,之后相安无事。2014年8月27日早晨,原告骑电动车去上班,当车行驶至乾县城关北仁村附近时,突然被被告从身后撞向原告,原告摔倒在地,被告便对原告拳打脚踢,致原告受伤后,被告离开。原告报警后,送往乾**医院,经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裂伤,头皮血肿;2、全身多处皮肤擦伤;3、软组织损失。住院治疗8天,花费医疗费5000余元。现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起诉法院,1、依法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检查费、等各种费用共计25937.0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创立辩称,原、被告原为夫妻,因原告私自堕胎,双方发生矛盾。2012年9月,原、被告离婚。2014年5月,原告借被告3000元,并与之发生关系。过错是原告造成的,应由原告承担责任,并归还借被告13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原告受伤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标准、方式如何计算。被告要求归还13000元应否予以支持。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出示下列证据:

第一组:

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

第二组:

离婚登记表及离婚协议,证明原、被告已离婚。

第三组:

陕西省乾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原告人身损伤程度鉴定,证明原告伤情。

第四组:

乾**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案一份,证明原告住院治疗情况。

第五组:

1、医疗费票据3张,5260.58元。证明原告住院花费。

2、病例复印费票据2张,22.5元。

3、交通费11张,70元。

4、鉴定费1张,500元。

5、电动车购买发票1张,1950元。

6、原告购买生活必需品票据2张,54元。

被告对原告出示证据一、二无异议,证据三不认可,证据四不认可,证据五不认可。要合法必需原告、被告及法院认可;要合理需由医院、法院、原告、被告四方认可。

被告未出示任何证据。

对原告证据一、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四经本院审查,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予以认定。证据五医疗费票据、病历复印费、伤情鉴定费客观、真实予以认定。交通费确系实际花费应合理认定50元,电动车购买发票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定,其他票据2张54元,不符合证据要件形式,不予认定。

根据原告陈述及本院确认有效证据,可充分证明下列事实:

原告王**与被告杨创立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10月双方协议离婚。2014年8月27日早晨,原告骑电动车去上班,当车行驶至乾县城关镇北仁村附近时,被被告殴打,致原告受伤。原告报警后,被送往乾**医院,经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裂伤,头皮血肿;2、全身多处皮肤擦伤;3、软组织损失。住院治疗8天,花费医疗费5260.58元,交通费经本院合理认定为50元。本案审理中,经本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原告王**遭被告杨**殴打事实清楚,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精神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杨创立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医疗费5260.58元、误工费2100元、护理费5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交通费50元、病历复印费22.5元、伤情鉴定费500元,共计8733.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被告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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