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巨某某与被告孙**、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巨某某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巨某某申请撤诉,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1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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