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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