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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7月3日受理了原告韩*某、韩*诉被告王某某、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韩*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某、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韩*某、韩*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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