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7月3日受理了原告韩*某、韩*诉被告王某某、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韩*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某、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韩*某、韩*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赵**与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秦**与乌亚群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文*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杨创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李**、李**、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白某某、裴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与杨*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巨同宇与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某某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倪**与畅建**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