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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胡某某诉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5月26日,原告受中国光**二环支行委托前往青海省乌兰县提运货物时遭到王*等一伙不明身份的人拦截殴打。原告报警后当地公安机关对被告做出了罚款决定,但就造成原告人身伤害赔偿一事调解未果。原告因受伤住院医疗花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4695.15元,因被告拒不赔付,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付原告14695.1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健康权受到侵害起诉,应符合法律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在案件审理中,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信息,经本院多方调查,被告王*多年未在本村居住,且该村并无王*本人的户籍档案信息。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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