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来文娟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来文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来文娟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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