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庞**诉被告杨**、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庞**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庞**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2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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