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韩**与李**、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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