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与王**、宋**、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有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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