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白某某、裴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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