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杨*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70元,原告杨某某免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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