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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同宇与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巨**与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巨**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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