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巨某某与张某某、胡*某、胡*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巨某某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巨某某申请撤诉,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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