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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吕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吕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2月22日受理后,原告高某某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申请撤诉,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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