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吕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2月22日受理后,原告高某某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申请撤诉,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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