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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