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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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