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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南会利、西安浐**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南会利与被告西安浐灞生态区生态管理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南会利于2012年9月27日以被告西安浐灞生态区生态管理局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南**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南会利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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